《细则》是在1990年中组部印发的《细则(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这标志着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是党的制度建设一项重要成果。
一、 《细则》主要修定了什么?
●《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新修订《细则》,增加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字,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
●从“十六字”总方针:体现了不同时期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细则(试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细则》:“控制总量(重点),优化结构(关键),提高质量(核心),发挥作用(目的)”。
(一)第一章:总则
1. 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在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3条,明确要:遵循“十六字”总要求;贯彻“五个基本”;
落实“三个坚持”;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 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第5条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5个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
(2)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3)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5)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2. 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以下次序依次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1)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2)居住地党组织;
(3)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4)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5)流动党员党组织。
3. 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4. 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残联、文联、关工委等)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5. 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这次修订,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了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6.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12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
(1)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
(2)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
(3)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 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
2. 关于政治审查
●需要重视的两点:(1)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 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主要有两点调整:(1)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2)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1. 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2. 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 关于召开支部大会(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有三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
(1)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逐个讨论: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 关于审批权限
●第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1)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2)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3)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5. 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这个规定主要是因为: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 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第27条,在特殊情况下,只有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1)要严格掌握;(2)要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 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2. 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 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1)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4)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2. 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1)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2)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4)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
●第42条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 式样由中组部负责制定,省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实行编码管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
(七)第七章:附则
●第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5.28发布);《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也就是说:从《细则》发布之日起,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新《细则》来执行,并且要从严执行,违纪一定必究。
二、 发展党员工作有哪些基本程序?
●新修订的《细则》将发展党员过程分为5个阶段、25个具体程序。5个阶段:分别是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每个阶段时间清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构成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过程。
具体是: